优惠政策
绍兴市1992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长江三角洲南翼先行规划、先行发展的6个重点城市之一。市区及
下辖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于1988年被国务院批准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地区,外商来绍投资,可享受按
现行所得税税率八折征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商来绍投资享受优惠政策一览
|
地 区 优惠政策 |
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绍兴市区、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 |
其它县(市) |
||
|
所 得 税 税 率 |
公路、桥梁、水利、环保等项目,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回收期长的项目 |
经批准,可按15%征收 |
||
|
农业项目、生产性企业 |
按现行税率80%征收 |
30% |
||
|
税 收 优 惠 |
基础设施项目 |
经营期15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 |
||
|
农业项目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以后10年内经批准可继续减征15-30%。 |
|||
|
生产性企业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
|||
|
特定条件企业 |
先进技术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还可继续减半征收3年。 |
||
|
产品出口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者,可继续减半征收。 |
|||
|
其它税收优惠 |
1、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40%;如投资举办、扩建新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并对销售环节增值税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原辅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改,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置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后年度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 |
|||
|
其 他 |
土地优惠 购房优惠 |
1、 在绍兴经济开发区和袍江工业区,土地按最低限价出让,合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出让金按同期基准价优惠20%,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或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投资额到位后还可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和成本价差额)。 2、 外商投资绍兴市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也可向政府租赁,其土地租金前五年全额返还。 3、 外商在市区购住宅,购房款可在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5年内予以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