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规则的词语除因上下文中另有解释外,否则按以下为准:
「参展规则」指本规则,是由实施单位制定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本展会参展申请条款及参展规则。
「本展会」特指在参展表格中注明的由实施单位筹办的展览会。
「批准单位」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是指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承办单位」是指 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实施单位」是指 杭州美丽故事展览有限公司 ,本公司获主办单位授权实施本展会。
「参展单位」指申请在本展会展出或已获实施单位接纳参展申请(视乎情况而定)的各类教育机构、社团法人和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
「展览场地」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 122号浙江世界贸易中心会展中心内。
参展资格
2.1 实施单位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参展单位的参展申请。未经实施单位书面接纳参展申请的参展单位,即使已缴纳全部租金并经实施单位收讫,也不表示已获实施单位授权参展。实施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参展申请,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参展单位必须是在所在国或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的教育机构、社团法人及公司或各类教育相关的合法组织、商业机构。实施单位可以随时要求参展单位出示最新的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或其它组织 / 公司 / 商业登记文件、名片及 / 或产品目录及 / 或其它文件 / 材料的副本,以证明参展单位的合法性和实质业务运作。
3. 展位仅供参展单位在展览会期间作宣传、招徕、展示成就和拓展业务之用。在盖建展台以及展览会期间,参展单位须以实施单位满意的方式使用获配的展位。假若实施单位不满意参展单位使用展位的方式,有权清除全部或部份展位,毋须给予通知,所涉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参展单位不得就展位的租金或其它已付款额提出退款索偿。
4、 参展单位在参展时必须注意中国的法律和禁忌,不得违法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参展单位必须自行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生此类事实,实施单位有绝对的权力要求参展单位纠正,直至中止参展,参展单位不得就展位的租金或其它已付款额提出退款索偿。
付款
5. 申请参展必须缴付适当的申请费。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申请费将不获发还。
6. 实施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参展单位缴付额外的无息按金,作为赔偿实质或潜在毁坏的保证金。
7. 假若展位的申请被拒,实施单位将于发出有关通知后 30 天内,向参展单位退还缴付的申请费,唯不会支付利息。
8. 假若参展单位于收到申请被拒通知前或于申请获接纳后要求退出参展,不论理由为何,所缴申请费概被没收。
展位的分配
9.1 展位及展台位置的分配由实施单位全权决定,所有决定均属最终决定,任何有关更改的要求均不受理。
9.2 参展单位如欲在展台使用与其在参加表格填写不同的另一名称,必须在展览会举行前最少 45 个日历天向实施单位发出更改名称的通知,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
(i) 由执业会计师或公司秘书 ( 如参展单位属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 签署的文件,证明只更改公司名称,拥有权并无改变;或
(ii) 其它文件,以证明新名称仍属于申请人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9.3 假若参展单位的参展申请获实施单位接纳后,现有的两名或以上股东实行拆伙,实施单位有权就展位作以下安排: -
(i) 将展位授予原参展单位的最大股东,并准许其使用新公司名称参展,唯所展示的产品类别必须与原参展单位的相同;
(ii) 假若股权均分,实施单位有权终止与原参展单位之间的协议,并将展位重新分配。除非有关股东能就参展权转让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并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 45 个日历天将有关协议通知实施单位,则作别论。
10.1 参展单位获得在展览会展出及(在非专有情况下)使用展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持有,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分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任何参展单位如被实施单位发现以转让、转授、分包、分租或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展位(一切以实施单位的决定为准),必须立即退出展览会、拆除展台及撤走展品,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
10.2 实施单位保留权利将曾违反上述第 10.1 项规则的参展单位纪录在案,并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容许该等参展单位或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及 / 或附属公司参加实施单位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活动。
10.3 参展单位如欲在其展位推广、派发或展示附有其全资附属公司或其它公司(参展单位是该公司的正式代理或分销商)名称之名片、物品或展品(推广性质或其它),或容许这些公司的雇员或代表驻守展位,必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 45 个日历天以书面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连同能证明参展单位与有关附属公司或其它公司之间关系的文件一并呈交。实施单位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并会可在批准有关申请时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为避免任何疑问,如参展单位在未得到实施单位事先许可或抵触上述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派发或展示任何附有第三者名称的名片、物品或展品,或允许其雇员以外人士驻守其展位,即会被视作违反上述第 10.1 项处理。
10.4 实施单位有绝对酌情权禁止参展单位在展览会占有超过一个展位。
10.5 由同一东主或股东拥有的两家或以上参展单位如获接纳参展,实施单位有绝对酌情权禁止其将展位或展台合并,或在不同展台展示相同货品或产品系列。
盖建展台
11. 展台及展品重量不得超过每平方米 1,200 千克 ( 每平方尺 250 磅 ) 的地面负荷限制。
12. 实施单位有权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认可规格、实施单位所定标准或展览会规则的展台,毋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单位负担。参展单位按实施单位规定重建展台所涉的额外费用或任何其它损失或毁坏,一律不得向实施单位或其代理索偿。
13. 租用展览净地的参展单位,可委托实施单位指定承建商或自雇承建商设计及盖建他们 [ 在展览会 ] 的展台,唯展台设计必须按本规则规定呈交实施单位审批。
14. 任何在展览场地进行的工程,必须符合中国现行制度规定以及实施单位的规定,参展单位与其代理、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须予以遵守。实施单位有权阻止任何违规工程进行,参展单位不得就任何损失或毁坏向实施单位或其代理提出索偿。
15. 未经实施单位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展览场地的天花结构悬垂展台构件或照明装置。
16. 未经实施单位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装设用作巩固围板及其它展台构件的固定装置。
17. 租金并不包括清除及处理木箱、展台构件或其它物品的费用,参展单位须缴付额外费用。
标准展台
18. 标准展台由实施单位指定的承建商提供,设计划一。未经实施单位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改动公司名牌、字样及标准展台构件。
19. 任何装饰、展台构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过 2.5 米或标准展台的高度,以较低者为准。
在展览净地自建展台
20. 参展单位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 6 星期将展台设计草图及图则正本一式三份呈交实施单位审批。图则比例必须合理,不得少于 1:100 ,并须注明十足尺寸以及详附相关数据,如平面布置图、展台正视图、装置、地毯、用色与用料、流动展品、视听器材、展品重量及点荷载。
21. 假若设计草图及图则未经实施单位书面批准,参展单位不得在展览场地盖建展台。实施单位有权拒绝批出草图及图则,毋须给予理由。
22. 所有自建展台的设计、用料及建筑必须符合展览场地规则,以及有关消防条例。
23. 自建展台的运输、装嵌、拆卸和清理概由参展单位负责。除非实施单位另有规定,否则该等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则所订安排在指定时限内进行。
电力装置
24. 展览场地内只准使用电力作为光源或电源。
25. 所有额外电力工程必须由实施单位指定承建商进行,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电力装置设计草图及图则必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两个月呈交实施单位审批。实施单位可在审批设计草图或图则前要求参展单位作出修改,或有权拒绝审批。
26. 会场供应电力为 210-230 伏特、单相。参展单位也可预先向实施单位申请供应较高伏特的三相电力。 但这些申请有可能不被接纳,故请尽早联系。
27. 无论来自总电源、电池或发电机之电力,一律只能经由展览场地的指定承建商供应。
展台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28. 参展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排保安人员或其它保障方法,以保护公众人士免受任何移动或运作中的展品所伤。此类展品只可由参展单位授权的人士操作或进行示范,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作。参展单位如欲展示此类展品,必须事先获得实施单位书面许可。
29. 参展单位如欲在展览会上使用激光产品,必须事先获得实施单位书面许可。参展单位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两个月将有关申请呈交实施单位审批。
30. 未经实施单位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广告宣传或示范,包括举行现场演讲、表演。现场演讲、表演等可以额外申请专门的演讲厅,唯此类申请须与展位申请同时提出,并由实施单位根据资源进行分配。
31.1 参展单位只可在其展台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它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台范围以外。
31.2 参展单位于展览会展示的展品及宣传品,必须与在参加表格内选定的产品类别展区 ( 如有的话 ) 相符。
32. 不得在公司名牌贴上贴纸或挂上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
33.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使用压缩气体所填充之气球。
34. 展览会期间,参展单位必须有一名适当的认可代表在展台当值,该名代表必须对参展单位的产品及 / 或服务了如指掌,并有权就参展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事宜进行洽商及签订合约。参展单位必须确保该名代表遵守本规则以及实施单位或其代理在展览会举行前或举行期间发出的所有指示。
35. 实施单位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撤除或要求参展单位立即撤除任何在其展台、摊位或展位摆放或展示的产品、宣传品或其它对象,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主办机机毋须就参展单位或任何其它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损失、毁坏或开支负上任何责任。
36. (a) 参展单位必须保证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台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并同意悉数赔偿实施单位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单位及 / 或实施单位侵权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偿。
(b) 假若有投诉人按照《参展单位须知》向本单位提出投诉,并要求实施单位对其他参展单位采取行动,该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实施单位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 ( 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 ) 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它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 ( 包括法律费用 ) 、开支和索偿;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实施单位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 ( 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 ) 采取法律行动、索偿或提出其它要求。
37. 展台装嵌、构建及布置必须于实施单位指定的时限内进行,并须于展览会开幕前一天下午 6 时前完成。实施单位有权为未能按时完工的展位及展台进行装嵌、构建及布置,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
38. 参展单位只有在展览会不向公众开放时,方可修理或改动展台或展品,并须事先获得实施单位同意。
39. 未经实施单位特别批准,不得在展览会最后一天的正式结束时间前拆卸或撤除展台及展品。
40. 所有视听器材必须安装稳固,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单位或参观者构成滋扰。实施单位有权指定一家或以上独家视听器材供货商,参展单位须向该等指定供货商租用器材。
41. 未经实施单位事先书面许可,参展单位不得在展览场地擅自摄影、录音、录像、转播及广播,也不得准许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42. 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
43. 参展单位必须将其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的详细数据在他们获准进入展览场地前呈交实施单位审批及登记。该等人士一经认可,将获发工作证,以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之用。参展单位必须确保该等认可人员:
(a) 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工作证;
(b) 不会将工作证给予他人使用;
(c) 于展览会结束时将工作证交还实施单位,或按实施单位要求提早交还;
(d) 遵守本规则对参展单位实施的所有规定;及
(e) 遵守实施单位对他们作为认可人员所实施的所有规定。
宣传
44. 实施单位将在海外及香港为展览会安排及负责进行所有宣传活动。参展单位或其代理不得就整体展览会的宣传接受或安排任何访问、发表公告、新闻稿或进行其它宣传活动。
45. 参展单位不得透露、提供或使用因参加展览会而获授权取得有关实施单位或其它参展单位的技术性或保密数据,也不得容许其展览会代表透露、提供或使用这些数据。
展台物料与展品的进场及撤场
46. 参展单位必须按照实施单位的安排及指定时间迁进展览场地。
47. 运送物品往返展览场地,以及接收、布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费用,概由参展单位负责。
48. 在展览场地铺有地毯的范围内不得使用油压唧车。
49. 参展单位必须于展览会结束后,立即按实施单位的安排在指定时间内撤走所有展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摆设。任何遗留在展览场地的展品或展台物料均被视作弃置物,实施单位将予以清理,费用概由有关参展单位承担。任何因处理该等物品所得的收益 ( 如有的话 ) ,全归实施单位所有。
50. 实施单位有权委任一家或以上独家承包商处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进场及撤场事宜,参展单位必须使用该等独家承包商的服务。
参展单位网站的连结
51. 参展单位网站:
(a) 必须在制作、整理及维护方面达到专业水平,形式大方得体,与实施单位的良好形象匹配;
(b) 必须包含商贸推广数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c) 不得是产品或服务的邮购目录,因为参展单位不可透过实施单位网站进行零售业务;及
(d) 不得是数据库,亦不得提供任何与其它网站的连结。
52. 参展单位必须同意并接受实施单位与其网站建立及提供超文本连结。
53. 参展单位必须向实施单位保证其网站不含任何以下内容:
(a) 有关其它国家、地区、政府、文化、宗教、人士、公司、组织、机构、产品和服务等的批判性、诽谤性、中伤性、诋毁性或损毁性信息、声明或数据;
(b) 淫亵或不雅文章;
(c) 暴力、种族歧视、有害或意识不良的信息、声明或数据;
(d) 其它有欺骗、误导成份或可能对上网浏览者造成混淆的数据。
参展单位向实施单位作出以下的保证
54. (a) 采取所有必需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i) 其网站内的数据或内容在有关时间内均为准确、真实及完整;
(ii) 其网站不含病毒,假若其网站任何部分受到或怀疑受到任何病毒感染,必须立即通知实施单位;
(b) 定期更新网站内容,以保持数据准确及确保与实施单位已确立的形象和良好声誉配合;
(c) 通知实施单位关于其网站或主页名称的任何改动;及
(d) 确保其网站内容:
(i) 并无侵犯第三者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及
(ii) 并无违反任何适用于参展单位或实施单位的法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中国法例,或任何适用于互联网或互联网使用的国际协议、守则或规定,或其它适用法例。
55. 实施单位有权随时封锁或删除实施单位网站与参展单位网站之间的连结,毋须事先通知,亦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56. 对于在实施单位网站介绍或连结参展单位网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损失、毁坏或伤害,参展单位必须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实施单位提出任何索偿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所有权利。
57. 如有任何浏览者透过实施单位网站的连结进入参展单位网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参展单位网站的数据,或作出其它侵权行为,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58. 参展单位保证,实施单位因其网站与参展单位网站连结或与之有关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责任、法律行动、诉讼、申索、毁坏、费用及开支,概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
59. 参展单位或其代表、雇员、承包商、代理、产品或其它财产,或者任何参展单位或访客所蒙受或招致的损失、伤害或其它毁坏,实施单位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概不负责,唯因实施单位或其雇员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除外。
60. 参展单位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览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61. 参展单位保证,实施单位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本协议或因参展单位违反本规则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责任、法律行动、诉讼、索偿、毁坏、费用及开支,概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62. 参展单位必须负责购买保险,投保范围包括 ( 但不限于 ) 为其陈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窃、火灾、公众 ( 包括占用者责任 ) 及其它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损失或毁坏,并须按实施单位要求出示有关保单。
63. 参展单位必须就本规则可能对其构成的所有潜在责任,以及可能因疏忽而招致的法律责任购买保险,并须按实施单位要求出示有关保单。任何因参展单位或其代表、雇员或代理的行为或遗漏对展览场地、其它参展单位或实施单位的任何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毁坏,概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64. 实施单位有权就参展单位因展览会而亏欠实施单位的一切款项 ( 包括毁坏赔偿 ) ,扣押参展单位在展览场地的任何财产。
弃权声明
65. 实施单位未有行使本规则赋予的权利,并不等如其后不会执行本规则,亦不等如放弃行使对其后违规行为的权利。
终止参展资格
66. 发生以下情况时,实施单位有权实时终止参展单位在展览会参展的资格及封闭其展台,毋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单位承担:
(a) 假若参展单位或其代表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款或根据本规则第 71 条订立的附加规则;或
(b) 假若属法团性质的参展单位进行强制性或自愿性清盘、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整或已委任接管人接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因负债而采取或遭受任何类似法律行动;又或假若属独营或合伙公司性质的参展单位或其中一名股东破产、无力偿还债项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安排协议,或因负债而采取或遭受任何类似法律行动;或
(c) 假若参展单位进行任何实施单位认为不符合展览会性质及目的,或干犯展览会其它参展单位权利的活动;或
(d) 假若参展单位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向私人销售不合乎展览会性质及目的之货品或在展览场地实时付货;或
(e) 假若在展览会首天展览开幕 ( 于实施单位编印的参展单位手册所示 ) 前 30 分钟,参展单位仍未迁入展位或展台,即被视作放弃展位,实施单位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有关展位。参展单位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申请费将不获退还;或
(f) 假若参展单位在摊位展出与参加表格内所选产品类别展区 ( 如有的话 ) 相符的合适展品,所占展出面积少于整体展出面积六成;或
(g) 假若参展单位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览会某些参观者;或
(h) 假若实施单位决定终止有关参展权。
67. 假若参展单位在展览会的参展权被实施单位根据第 66(a) 、 (b) 、 (c) 、 (d) 、 (e) 、 (f) 或 (g) 项终止,参展单位不得要求实施单位退还任何已缴款项。
68. 假若参展单位的参展权被实施单位根据第 66(h) 项终止,实施单位会向参展单位退还全部已缴租金。参展单位不得就任何与参展权被终止有关的损失或毁坏向实施单位索偿。
取消展览
69. 假若出现实施单位无法控制的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医疗卫生的忧虑 ( 例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 、禁运、骚乱、法律诉讼或政府规例 ) ,令实施单位全权酌情认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适宜按原定计划举办展览会,实施单位保留权利随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更改展览会的日期至其它日子 (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到较迟日子 ) 、或取消展览会、更改展览会性质、缩小展览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毋须向参展单位负任何责任。参展单位不得就实施单位根据本条款延迟展览会、取消展览会、更改展览会性质、缩小展览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等行动而向实施单位、其代理或代表索偿,不论是关于损失或毁坏,或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款项。
70. 实施单位有权随时更改展览会的图则、场地性质或地点,毋须通知参展单位。在实施单位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能酌情按比例发放摊位租金津贴,但并无责任对参展单位作出任何进一步赔偿。
附加规则
71. 实施单位有权解释、更改及修订本规则任何部分,以及在认为有需要时发布附加规则以确保展览会正常进行。本规则的修订版一经由本单位网址 http://www.chinain.com 公布,实时生效,而阁下亦将于修订版于网址 http://www.chinain.com 公布之时被视为知悉及接受有关修订。实施单位对本规则及所有附加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72. 展览场地规则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本规则内,参展单位必须遵守。假若展览场地规则与本规则有任何分歧,当以本规则为准。参展单位可向实施单位索取展览场地规则文本。
监管法例
73. 本规则受中国法例监管,并按照中国法例解释,参展单位同意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